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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通知谈政府补贴的账务处理
发布于 2025-02-07 03:48:03 作者: 柏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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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企业反馈收到政府关于政府补助整改工作的通知,原因是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不符合规范。
那么,我们收到政府补助应该要怎么处理呢?
一、收到相关政府部门款项时,要注意判断,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账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采购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4)、收益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非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收益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收益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政府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比如:
A、企业收到政府稳岗补贴10万元,这笔稳岗补贴与企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所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B、某地出台规定对“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未达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这项补贴与收入有关,企业取得该项补贴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政府补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常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同时又收到红头文件,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那么,这项政府补助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
但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
A、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
B、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专款专用做账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主页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