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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治疗费怎么结算?能申领哪些待遇?
发布于 2024-11-18 07:06:02 作者: 邸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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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不小心发生意外,认定工伤后,在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该怎么结算?能申领哪些待遇?病情稳定后,还需要进行劳动力鉴定吗?
今天整理了一些街坊们常见的疑惑,赶快往下看看遇到该怎么处理吧~
工伤治疗费用怎么结算?
1. 直接互联网结算
到协议机构就医,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和联网记账条件的参保职工,协议机构予以联网结算。
2. 手工报销
若不符合互联网记账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全额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可持医疗发票、病历资料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注意:其实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是按工伤认定前后进行分段处理的。
也就是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协议机构会先按医保规定结算。
认定工伤后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将直接联网结算,且同时对之前已由医保结算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医保基金结算。
有哪些待遇?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具体如下:
1. 未达到伤残等级(含声明放弃鉴定):工伤职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一至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共5种。
3. 五至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共5种。
4. 七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共4种。
5.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3种。
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温馨提醒: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自己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还要进行劳动力鉴定吗?
听说工伤认定后,还要进行劳动力鉴定,是每个人都需要吗?
答:不是的。如果只是轻微受到伤害,经过治疗后没有其他问题,就不需要进行劳动力鉴定。
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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