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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退回的初始费账务处理

发布于 2024-11-17 12:54:03 作者: 雀依玉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出版费做账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一日不书 百事荒芜

1.企业在合同开始日(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接驳费、初装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2.企业收取该初始费的,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

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例题解析1】某会计培训机构收费1888元,假设额外收取100元初始费(教材费)

初始费与履约义务有关(提供教材对未来提供的培训服务内容高度相关),并且初始费对应的提供教材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这种情形下,包括两项单独履约义务:“教材”和“培训服务”。

按照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总的交易价格为1888 100=1988元,然后按照“教材”和“培训服务”两项单独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分配1988元收入。假设“培训服务”单独售价是1950元,教材单独售价是50元。

因此培训分配收入的比例为1950÷(1950 50)=97.5%,教材分配收入比例为50÷(1950 50)=2.5%.

培训确认收入=1988×97.5%=1938.30元

教材确认收入=1988×2.5%=49.70元

提供教材属于“时点”义务,在教材控制权转移(即教材发给大家时)确认收入,培训是“时段义务”,在提供培训服务的期间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例题解析2】某会计培训机构收费1888元,假设额外收取100元答疑费

收100元初始费为答疑费,答疑构成履约义务,但是并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因为授课,布置作业,答疑,本质上就是一项履约义务。这种情况下,按照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确认交易价格=1888 100=1988元,其次识别履约义务就是一项履约义务“培训”,因此,将1988元全部作为培训收入,按照“时期义务”在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履约进程分摊1988元即可。

【例题解析3】某餐饮公司规定,消费者若在指定时间一次缴费5000元购买该公司餐饮会员卡,则一年内在该公司餐饮店消费打九折,该情形属于初始费用只和未来的服务与商品有关,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3.在合同开始(或邻近合同开始)日,企业通常必须开展一些初始活动,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如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活动虽然与履行合同有关,但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即使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无须退还的初始费与这些初始活动有关(例如,企业为了补偿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而向客户收取初始费),也不应在这些活动完成时将该初始费确认为收入,而是应当将该初始费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例题解析4】某会计培训机构收费1888元,假设额外收取100元建学习档案

收100元,理由是建学习档案,进行学员登记等等,这些活动根本不构成履约义务,因为站在合同双方角度,履行合同约定的是培训的约定,登记学员名单等不构成履行约定的授课义务。

这种情况下,按照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确认交易价格=1888 100=1988元,其次识别履约义务就是一项履约义务“培训”,因此,将1988元全部作为培训收入,按照“时期义务”在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履约进程分摊1988元即可。

4.企业为履行合同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企业为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也不应当考虑这些成本,这是因为这些成本并不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进度。

作者简介

何义山: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学硕士研究生,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等多个证书。曾经在韩资、美资企业从事或主持财务工作。

先后获得省属商职院校教学成果一等奖、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征文一等奖、中税协全国征文三等奖、浙江会计学会会计论文一等奖、省商业经济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优秀指导教师、浙江省职教所论文三等奖、校长奖励基金、院先进个人和优秀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主编并出版中国物资出版社《纳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中级会计实务考点预测与精讲》、中国人力社会保障出版社《成本核算实务》等多本教材;在《中国会计报》、《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多个期刊上发表40余篇文章;主持或参与宁波社科联、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会计学会、浙江省职教所等机构多个科研课题。

长期讲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职称系列课程;主讲会计准则、涉税业务等企业内训财税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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