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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股东借款,股东“只借不还”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4-11-01 12:18:04 作者: 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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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长期借款不还,有涉嫌分红被税务稽查的风险,作为会计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处理:
第一、法人从企业借款用于自己使用,视同分红处理,会计处理:按照分红冲减未分配利润,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第二、法人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借款,会计处理:在使用后,用发票报销冲抵即可,需要准备好支付凭证证明业务的真实发生,如果没有发票,也需要做账列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即可,这样合规合法,最起码不会涉及罚款和滞纳金。(在没有发票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关合同、收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上面说了法人,现在再说下股东、股东家属及其他个人
企业股东个人、股东家属及其他个人,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以及其他财产,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企业要想不交税,在借款年款终了股东还是把钱还给企业,下一年度再续借,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就不能对投资者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依据:财税(2008)第158号文。财税(2008)第8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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