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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在开庭前注销,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个体户能否逃避责任?

发布于 2025-01-20 02:54:04 作者: 司徒梓玥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将带领大家一起认识深圳个体营业执照驳回注销,希望可以帮到你。

个体户在开庭前注销,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个体户能否逃避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体工商户是非公经济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其为了迎合时代潮流而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但由于部分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不强,对进货渠道审核不严,更有甚者为了节约成本,知假售假,导致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从而被诉至法院。

部分个体工商户在遇到诉讼时积极应对,意识到侵权内容,也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但部分个体工商户却想尽办法逃避责任,在遇到诉讼时,便直接注销该个体户,想着一逃了之。于是造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注销,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笔者结合自己所办的案例,就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诉某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被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期开庭,某超市的经营者也到庭参加诉讼,但该经营者并未主动告知其超市主动注销的情况。庭审后,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定认为,某超市在开庭前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故以原告起诉被告显属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1.原告起诉立案时,被告个体户仍然存续开业,故被告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律师认为,原告在立案时,已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个体户的字号、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姓名及电话等,并且原告立案时,被告个体户工商登记状态仍为存续开业。故原告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2.若个体户在诉讼中注销,其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相互呼应,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层面,决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民诉主体地位、权利义务规范。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只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记。若个体户在诉讼中注销,其应当由实质经营者承担责任。

3.被告恶意注销明显系其为逃避责任而实施,其破坏诉讼进程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

如裁定书所述,该案被告个体户核准注销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但原告立案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

律师认为,被告开庭前三天注销个体户工商登记的行为明显系其为躲避责任而实施的,被告在开庭时隐瞒其字号注销事实,未如实告知,其具有明显的恶意,其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故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注销,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变更或依职权直接变更被告。

三、类案检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8)粤0306民初22508号判决中认为,“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以柳呈便利超市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鉴于柳呈便利超市在诉讼中注销,本院将被告变更为其经营者柳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豫01民初1571号判决中认为,“庭后,经再次查询玉环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7年4月6日玉环商行注销。……李玉环(玉环商行)的行为,侵犯了苏泊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玉环商行于诉讼中注销,因此应以其经营者李玉环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云01民初1759号判决中认为“2017年10月13日即本案诉讼中,该店注销。原告原列被告为昆明市五华区必琼经营部,因该经营部在诉讼中注销,故变更被告为经营者张必琼。”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赣09民终1460号判决中认为““高安市同鑫大药房”原系鲁竹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该字号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由登记的经营者鲁竹林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苏05民初979号判决中认为“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元和猫山王店在诉讼中注销,本院依法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其经营者徐晶……”

总结

综上,结合个体工商户具体的属性,个体工商户发生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想着去注销逃之夭夭并非明智之举。

在诉讼前注销,原告可以直接列经营者为被告,请求经营者直接承担责任;若在诉讼中注销,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告知原告申请变更或依职权直接变更被告;在判决后,强制执行中注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因此,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既要从源头着手,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要诚实守信,拒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避免因销售的产品产生侵权纠纷涉诉赔偿或有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贪小利失大财,得不偿失。(作者系华格律师事务所葛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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