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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商标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合同AI审查
发布于 2025-03-19 19:42:03 作者: 伦山雁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它不仅可以为你的企业提供法律保护,还可以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主页将给你介绍香港注册公司侵权的解决方法,希望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商标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合同AI审查可以帮助你。以下关于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商标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合同AI审查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品牌主导市场潮流,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富,不仅是市场辨识的符号,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与价值。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企业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的纽带,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在商标从申请、注册到维护的全程服务中,恪守诚信原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行业良性发展的根本。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需强化自身建设,保证所提供的代理服务合法合规,避免侵害真正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推动知识产权行业与市场稳健前行,为营造公正、清晰的知识产权服务氛围贡献力量。
一、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布情况
以“商业代理”和“代理机构”为关键词,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检索相关案件,共可得3个权威类案和503个普通类案。可视化后可见503个普通类案基本情况,从案件地区分布来看,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在全国均有分布,其中广东省的案件数量最多,为127件;从审理程序和法院层级来看,二审的案件占比约33.4%,在中院、高院审理的案件占比约53.9%。一定程度上说明此类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商某、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等使用“九色鹿王”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以下简称“九色鹿王案”)。该案判决认定商某、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该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商某注册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再以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九色鹿王”商标。2020年6月,在九色鹿王案发生后,商某等人即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沟通商标注册、购买等事宜,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商某等人提供了商标购买、注册以及境外公司注册的建议,并最终确定了注册名为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第11731605号“图片”商标以及后续进一步以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的方案。与九色鹿王案相类似的,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作为被诉侵权标识名义上的境外持有人,并由该公司再行授权许可给国内经销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随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与桐乡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第11731605号“图片”商标的购买事宜,并约定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受让方,且在转让期间由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受让方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桐乡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便授权两家境内企业主体作为经销商在国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期,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为商某等人提供商标申请注册服务,即以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后商某等人将“达鹿王”品牌的相关业务交给叶某运营。
1、一审判决
(1)关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涉案侵权模式中有策划和组织行为,并直接参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就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叶某颖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关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责任的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判决如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1000000 元。
宣判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然从本案的侵权模式来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中起到了明显的策划、引导作用,甚至于直接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布局和谋划,在明知可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仍持续为商某等人提供被诉侵权标识的购买、注册等服务,难谓正常、合法的商标代理行为。具体而言,从主观上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对于商标侵权与否的判断也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第1186674号注册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理应尽到初步的检索和审查义务,注意到“达鹿王”等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高度近似,极可能构成侵权。特别是,本案发生于九色鹿王案之后,作为九色鹿王案中为商某提供类似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存在侵权的高度可能性,仍为商某等人进一步提供代理服务,甚至帮助转让存在恶意注册之嫌的第11731605号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为委托人提供侵权方案,所实施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商标代理机构的正常经营范畴。其为商某等人注册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并以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同时作为中间人角色,为商某等人寻找、购买与“鹿王”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从中赚取差价。且从聊天内容来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为商某等人提供了多种侵权标识供其选择,并积极提出关于注册、购买侵权标识的建议,对于在香港如何注册公司、选择何种侵权标识、购买还是申请注册侵权标识等问题均起到了实质性的引导作用。可见,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的产生、使用以及侵权模式的架构均离不开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策划、安排。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虽非第11731605号商标的直接注册者,但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职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甚至于实质性主导、参与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故其亦应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广东千尾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万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千尾狐公司于2020年3月初委托被告万发公司申请注册第44523016号“直聘狐”、第46038686号“职聘狐”、第46047485号“猎聘狐”及第45337178号“人事托管专家”四个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其中第44523016号“直聘狐”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进入初审公告,2020年11月14日完成注册公告,并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千尾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46038686号“职聘狐”商标于2020年9月27日进入初审公告,2020年12月28日完成注册公告,并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千尾狐公司,核定使用在35类。第44523016号“直聘狐”商标及第46038686号“职聘狐”商标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注销并被国家知识产权予以核准。
根据原告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涉案商标的材料显示,营业执照及《商标代理委托书》均盖有原告公章。办理注销的代理人为宁志荣。
第61200950号“直聘狐”由被告嘎达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进行申请注册,国际分类第35类包括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第61196138号“职聘狐”由被告嘎达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进行申请注册,国际分类第35类包括人事管理咨询等。上述两商标代理机构均为万发公司。
被告万发公司确认《商标代理委托书》的办理事项及日期为其填写。被告万发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6月20日,注册资本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股东为宁志荣、广东善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
(1)被告万发公司注销已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第44523016号“直聘狐”、第46038686号“职聘狐”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嘎达公司、宁志荣是否需承担责任。
万发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以嘎达公司的名义申请第61200950号“直聘狐”及第61196138号“职聘狐”商标,该事实与万发公司注销涉案商标无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嘎达公司承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宁志荣作为万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手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请求宁志荣承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万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千尾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30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广东千尾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小包公合同AI审查助力风险防控
在本文所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对合同纠纷中商标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实践中仍然有商标代理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在明知侵权或者具有高度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相关商标代理活动,甚至于实质性参与被诉侵权行为的策划、安排,致使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市场主体,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慎义务,理应更加自觉地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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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择审查立场,为企业提供切合主体的风险识别模式
商标代理合同中一般包含委托方与代理方两方主体,小包公合同审查支持选择对应审查立场,从委托方的角度精准考量商标代理合同中可能给委托方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智能识别风险,提醒委托方完善相关条款
本文选取的合同范本中各方面都较为规范,在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作出了明确约定。
除此之外,小包公智能审查得出该合同范本存在5个高风险点,12个低风险点,并提供1个注意事项。例如,就高风险点而言,在主体资质中,小包公智能审查得出缺少代理方资质条款,并提示“代理方应明确承诺其具有商标代理资质,避免因缺乏资质导致无法代为提交商标相关申请,影响合同履行”,并建议增加相关条款。
(三)提供参考案例,用司法实践提醒委托方注意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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