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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代理“UNITEK”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发布于 2024-11-26 05:18:04 作者: 运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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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02月16日,卓某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申请注册了“UNITEK”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深圳市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对被申请人主体及商标申请注册情况进行了检索分析。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名下个体工商户主体不详,却以自然人名义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计申请了56件商标,其中,有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及自然景观相同、近似的商标,如复制抄袭知名服装日化品牌“金盾”、知名厨卫电器品牌“樱花”、知名吊扇品牌“舒乐”,知名汽车品牌及企业字号“阿尔法”等,以及抄袭摹仿自然景观云南无量山之名称的“无量”商标等,而且被申请人具有售卖商标的行为。因此,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使用意图,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2024年07月05日下发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UNITEK”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构成多样,所涉商品/服务类别都远远超出实际使用需要,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习惯,而且多数商标系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商号及自然景观名称得来,被申请人还将其部分商标进行售卖,由此可以确定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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