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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发布于 2024-11-01 14:36:04 作者: 逄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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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6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或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陈乐强增加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乐强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一致行动人,不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猛狮科技”或“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

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

201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屠方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屠方魁、陈爱素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未持有猛狮科技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猛狮科技3,346.6651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10.18%。其中,屠方魁将持有猛狮科技1,381.8345万 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4.20%,陈爱素将持有猛狮科技1,288.3771万股普通股,猛狮科技总股本的3.92%,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猛狮科技391.6310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1.19%,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猛狮科技284.8226 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0.87%。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陈乐伍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乐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猛狮科技15,026.30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54.13%。其中,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持有猛狮科技9,273.44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33.41%,陈乐伍持有猛狮科技2,818.06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10.15%,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猛狮科技2,934.80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10.57%,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持有猛狮科技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猛狮科技股份数量将为15,344.1823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46.68%。其中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陈乐伍、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分别稀释至28.21%、8.57%、8.93%;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认购猛狮科技向其定向发行的新股,持股数量为317.8823万股普通股,占猛狮科技总股本的0.97%。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所涉及后续事项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屠方魁、陈爱素(及一致行动人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陈乐伍(及一致行动人陈乐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30)。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3日-2016年2月24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6年2月23日下午3:00 至 2016年2月2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因其他公务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猛狮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副董事长赖其聪先生为会议主持人。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170,862,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64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数120,9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所持股份数49,94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70%。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长陈乐伍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亚波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陈桂华律师及周姗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逐项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的基础上,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70,862,902股,其中现场投票120,915,000股,网络投票49,947,90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47,90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47,902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海青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鼎江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湖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汇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名称预核准,尚待工商登记)、莫杨岛川共计6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对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4、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2月6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2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7,186,426股普通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资金缺口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尽快推动项目的实施,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对前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7、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8、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全文详见2016年2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文详见2016年2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具体内容见详见2016年2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47,902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本次《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详见2016年2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议案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会有权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批准并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协议,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安排,并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8、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

公司及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第(一)项至第(七)项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陈桂华律师及周姗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5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事项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屠方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号)文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猛狮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已过户,并完成了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和上市申请工作。本次公司向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世融川”)、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瑞投资”)、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杜宣、张妮、深圳市百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通”)、天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100%股权,现将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告如下:

一、盈利补偿承诺

1、业绩补偿责任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责任人为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

2、利润承诺期间

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同意,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承诺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盈利补偿期限将相应顺延。

3、利润承诺

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800万元和10,140万元。若2015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则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3,182万元。华力特净利润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为准。

4、业绩补偿安排

如在承诺期内,华力特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责任人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责任人各自的责任承担如下:

蔡献军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蔡献军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蔡献军已补偿金额。

陈鹏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陈鹏已补偿金额。

蔡献军、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力瑞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对价×蔡献军、陈鹏持有的力瑞投资的股权比例。

屠方魁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屠方魁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屠方魁已补偿金额

陈爱素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陈爱素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陈爱素已补偿金额

张成华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张成华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张成华已补偿金额

金穗投资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蔡献军、陈鹏累计应补偿金额(含当年度)] ×金穗投资股权交割日前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直接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金穗投资已补偿金额

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补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业绩补偿责任人之间及其与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补偿责任均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蔡献军、陈鹏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以现金补偿。蔡献军、陈鹏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分别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

如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业绩补偿责任人对应当年度补偿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配部分随补偿股份一并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方法计算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该承诺年度需补偿金额及股份数,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猛狮科技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述业绩补偿责任人,其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猛狮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部分股份不拥有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且不享有对应的股利分配的权利。

若因猛狮科技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无法实施的,猛狮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业绩补偿责任人,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猛狮科技其他股东各自所持猛狮科技股份占猛狮科技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猛狮科技股份的比例赠送给猛狮科技其他股东。

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

无论如何,业绩补偿责任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上市公司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确认所有业绩补偿责任人的现金补偿金额,并及时书面通知业绩补偿责任人。业绩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上市公司要求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当期应付补偿金。

5、利润承诺期末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 已补偿金额,则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该补偿义务人股权交割日前持有的华力特股份数占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合计持有华力特股份数的比例计算其需承担的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及股份数,再由上市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补偿时,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因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股权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对华力特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同意,股份交割日后,华力特应在承诺期各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截至公告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其他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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