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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拟出旧改新政:若业主不满意拆赔标准,拆迁范围可调整
发布于 2024-11-16 03:30:02 作者: 礼绮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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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深圳大件事讯 记者张一鎏 为加快深圳龙岗区公共设施用地供给,今天,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在《关于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捆绑公共利益用地工作的通知》(深龙城更〔2018〕2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龙岗区政府主导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通知》意见稿适用于涉及区一级政府及考核任务并需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已列入计划城市更新单元,如未能按期提供政府的公共利益用地,可由辖区街道办申请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将政府的公共利益用地调出城市更新拆除范围,下一步由辖区街道办组织对已调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的用地开展政府征收工作。
《通知》意见稿中调整规则提及,如权利主体坚持明显高于市场拆赔标准诉求,导致未能按期提供政府公共利益用地的,可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且调整后的土地移交率需与原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时对应的土地移交率相等。
业界人士表示,这无疑将对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推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从而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护被搬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稳问题多方考虑,为城市更新探索新路径。
知多D:调整规则全知道
1.由辖区街道办核实未能按期提供政府公共利益用地的具体情况,对分别属于权利人原因或意向开发单位原因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措施:
属于权利人坚持明显高于市场拆赔标准诉求,导致 未能按期提供政府公共利益用地的,可开展城市更新单 元拆除范围调整,且调整后的土地移交率需与原城市更新单 元计划批准时对应的土地移交率相等;
属于意向开发单位态度消极、不作为等主观原因, 导致未能按期提供政府公共利益用地的,可按程序取消 计划或重新选择意向开发单位。
2.城市更新单元调整减少后的拆除范围面积、合法用地比例和更新意愿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应规定。2010 年结转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合法用地比例和更新意愿按计划批 准时相应规定执行。
3.涉及已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需按程序开展规划修改或规划调整工作。
4.在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调整前,原则上应设定一定的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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