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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才能绕过那些坑

发布于 2024-11-15 22:12:03 作者: 斐灵寒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深圳股权变更跳过个税申报,并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告诉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减轻一些烦恼。

近期在团队主办了几个涉及股权的案子,整理了一下思路,今天从两个方面和大家分享股权转让纠纷的一些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二、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及应对方式。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表决权、出资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等等。

在公司经营过程当中,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往往出于引进投资者或者退出的考虑转让持有的股权,这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非常普遍的一种方式。

那么它的结果就是自己的股权减少或者丧失,其他股东的股权相应增加,或者引进第三方的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下面再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有三种主要类型。

一,根据受让方的不同,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指的是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外部转让指的是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那么这种分类股权转让的规则不同,我们会在下一步讲解到。

二,根据转让数量的不同,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将导致公司控制权的丧失。

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指的是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来转让股权。

非协议转让指的是基于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是要式法律行为呢?简单说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你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股权转让,你就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这些形式和流程,这个股权转让就是不成立的。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对公司本身没有影响,公司继续存续。

好了,了解了股权转让的基本知识之后,我再来跟大家讲一讲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及应对方式。

在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是非常常见和频繁的,纠纷也非常多,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代持等方面的纠纷比较多发。

下面我就结合几个实践的案例,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带着大家去解读这些案件,总结出常见的问题,并在最后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第一个案例就是股权转让纠纷当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孙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00万元与他人设立了一家净化器公司,王某持有50%股权。第三人赵某对此知情。

2014年6月,夫妻闹离婚,王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50%股权以低价转让给了赵某,并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孙某得知此事之后,认为二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股权转让系无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那么的理由是什么呢?法院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在本案当中,没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孙某知道并且认可这个股权转让事实,而本案当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又是低价转让,第三人赵某知情,所以赵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取得一项财产必须是善意的,而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算你合法有效的取得。

《物权法》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不存在欺诈或者恶意串通,二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需要登记过户的,比如房屋或者股权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过户的,比如电脑等设备已经交付。

在本案当中,第三人赵某知情,而且是低价受让股权,所以不构成善意取得。

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涉及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我们要重点关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问题,因为公司股权往往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如果你不能确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那就让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避免日后的纷争。

我们还要注意,要让这个交易构成善意取得,就要避免低价交易,并及时办理股权的登记过户。

第二个案例是股权转让纠纷当中涉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那么股东是否可以自由的对外转让股权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呢?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简单的说,就是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你要把这个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而其他股东要在30天之内予以答复,那么不答复怎么办呢?

不答复,视为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转让怎么办呢?不同意转让就要购买,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就是这样的一个法律规定。

下面有这样一个案例,我给大家讲解一下。

李某与张某是母子关系,二人在2006年依法设立了西安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持有80%股权,张某持有20%股权。

后来张某离婚,在和女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松子公司的10%股权分割给女方,但松子公司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李某知道了这件事情,认为侵犯了他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就起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这条约定无效。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故此,人民法院判决这条约定无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里我们可以看到,履行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个极为重要的程序,不管你是基于省事或者抱着其他的想法而忽略该程序,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所以,大家要高度重视相关的法律规定,把程序履行完善,并做好相应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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