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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公司法》学习分享(1)——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新规

发布于 2024-10-23 13:24:04 作者: 阴笑妍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所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并了解深圳公司法人变更2023,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后对原来2018《公司法》作出了巨大的改变

其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和新增。

一起来学习下具体都有哪些较大的变化

扩大“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不再局限于正职行政负责人

一直以来,我国对法人实行的都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新公司法修订以前都是认为应当将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做为其唯一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过去一般人即使对《公司法》不一定了解,但肯定都知道公司有法定代表人,而且经常有人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公司真正的“老板”,并将“法定代表人”错误的称为“法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了错误的定位认知。

2018《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但这次《公司法》修订后,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2023《公司法》

第十条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因此,新的《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只是一个副职行政人员 ,这也可以从侧面改变一般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过高定位的认知,让法定代表人回归其原有的地位和作用。

2023《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

2018《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务中出现很多司法和行政难题。

在法律实务中,最典型的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的问题。

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责任,让员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但员工离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迟迟不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

得不到公司的配合,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员工去工商登记部门要求变更时,却又因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股东会决议,无法进行变更。

更惨的是,在公司负债后,一旦无力履行法院强制执行,被列为失信人时,同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员工也会被无辜的限制了高消费。

这些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员工在被限制高消费后,往往再去找公司变更时,公司基本上要件找不到人了,他们只能经过极其复杂的法律程序才能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耗时耗力。

更有甚者,即使事后经过诉讼涤除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因公司债务存在于其身份涤除之前,还是不能解除限制高消费。

这个问题,新《公司法》实施后就将得到解决。

新《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的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要辞任了相关职务,就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在30天内应当重新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员工,只要离职了就不再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责任了,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也不需要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予以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涤除。

这就一举解决了上述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员工维权问题。

2023《公司法》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继承了《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责任的相关规定,新增了相应条文

2018《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在《民法典》中却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同时特别强调了法人通过章程或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对外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

所以,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更加谨慎,否则即使通过内部规定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行为还是得由公司先行承担责任。

这里特别注意的是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善意相对人,这在实务中是有较大区别的,有兴趣的可以去了解下,这里就不赘述了。

对《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新《公司法》对此直接继承了,直接看条文对比就能看出,几乎一模一样。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023《公司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继承了《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过错的追偿的相关规定,新增了相应条文

2018《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过错追偿制度同样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此又是《民法典》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行为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法人可以依照法律或者章程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对《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新《公司法》同样直接继承了

《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023《公司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关于这个条文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追偿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或者章程的规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就不多说了,关键是依据章程的规定,这个条文就给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

所以,新《公司法》实施后,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公司都应当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增加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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