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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如何财税处理?
发布于 2025-03-11 11:12:04 作者: 印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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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是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这种补贴可以用作购房或租房的支出,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实务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企才会涉及发放现金住房补贴。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因此,如果福利费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并且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那么这部分福利应计入工资总额中进行会计处理。账务处理为: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赵辉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湖北省会计领军人物,精通房地产,建安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擅长财税顾问,税收筹划,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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