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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发放上上月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发工资吗?|案例研究
发布于 2025-01-19 12:18:03 作者: 虞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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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认可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上月工资,且工资发放时间一直未变,劳动者对此工资发放时间一直未提出异议,故用人单位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董某入职某公司,2019年2月23日董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实发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2月24日双方续签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董某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工作时间从7点开始。某公司与董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按照每月发放上上月工资,时间上延后支付工资。
2020年12月29日,董某离职,董某以邮寄和发邮件的形式向某公司送达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法院以形成时间在先的通知书认定董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即董某主张,某公司违反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资只能压一个月的规定(实际压六十天),某公司未依法缴纳2004年10月到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董某提出某公司应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某静海区仲裁委未支持董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驳回董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董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为30天,如单位采取“下发薪制”,应在考勤周期满30天内支付工资。当然,个别地区有地方性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例如,深圳市有明确规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晚于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且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如果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可以延长五日。否则,在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拖欠工资,员工可能会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情况,这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请注意,如果关于工资发放日的问题已经实际履行了很长时间,且员工在此期间一直未提出过异议,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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