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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业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集锦
发布于 2024-12-29 09:18:02 作者: 念慕卉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相信看完本篇文章,你有不一样的收获。
农业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农业合作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集锦主要适用农业公司,按照政策发布时间顺序展开叙述。
农业增值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税字【1999】198号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财税【2001〕 113号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财税[2015]90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4、财税【2007】8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5、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6、财税〔2008〕 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8、国税函【〔2010】97号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9、财税〔2011〕137号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0、财税〔2012〕75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税总货便函[2013]11号
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业减税降费政策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12、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13、财税〔2017〕58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注:增值税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属于无形资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15、财关税〔2021〕29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业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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