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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工程款忘记要利息了,还可以再单独起诉

发布于 2024-09-25 21:06:03 作者: 廉问香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利息收入忘记做账,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实践中,建设工程的周期一般拉的比较长,以致于工程款结算时可能利息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但在诉讼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状况,比如近期向秦嘉泽律师团队咨询的当事人中,就有人提到自己之前找发包方起诉要工程款,虽然成功让对方支付工程款本金,但是己方因为疏忽忘记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利息了,不知道是否还能要这部分利息,答案当然是可以要的。就以(2022)辽01民终15129号案例简单讲一讲工程款单独要利息是怎么回事,尤其要注意什么。

本案中,A公司系某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2014年A公司与姜先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涉案建设工程的管道、设备、钢结构安装等工程交由姜先生施工。姜先生按约定于2014年2月实际完工交付。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0万元,A公司已付姜先生工程款4万元,尚欠36万元。于是2021年姜先生为此诉A公司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36万元。随后法院作出(2021)辽0106民初15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给付姜先生工程款36万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1民终3668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现姜先生发现自己在案件中仅仅只要求A公司支付36万元的工程款本金,并未要求支付2014年至2022年的利息,所以姜先生又一次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将利息判给自己。

从案情本身来说并不复杂,法院也支持了姜先生要求利息的主张。

唯一的问题是利息从哪天开始起算呢?关于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2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一条主要给予了当事人要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也是本案姜先生可以单独起诉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之一。第26条表明,如果双方在承包协议、施工协议甚至对账单、结算单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利息标准,那么就以约定为准,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以参见秦嘉泽律师团队既往文章,或者私信、评论留言咨询】

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一条具体规定了利息的起算时间要以工程交付、竣工结算优先,没有交付也未竣工结算,才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以本案为例,工程在2014年就实际交付使用,姜先生在2022年才起诉,本案的利息也是从2014年起算,A公司要支付姜先生8年的利息。

就是工程款相关的利息问题,如果在诉讼中有所遗漏,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再单独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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