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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筹是什么意思

发布于 2024-07-27 20:28:09 作者: 蔺晨蓓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重点带大家了解公司送股怎么做账,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收筹是什么意思

收筹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问题一:房产收筹是什么 首先说认筹,认筹是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旨在收取一定的“认筹金”,其目的是为了圈住一部分客户。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然后说解筹,(一般的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资格后才开始“解筹”)。在“认筹”数超过实际可提供的房屋数量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采取“抽签”的形式,从已“认筹”的消费者中“抽”出可以选房者。

收筹应该就是等同于解筹。

问题二:洗盘收筹什么意思 把浮筹洗出去,把不坚定的筹码洗出去,免得拉升的时候砸盘。

问题三:房地产企业开盘前的认筹和收筹的具体含义 任何形式的“认筹”、“内部认筹”“VIP排号”等行为,都是俯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问题四: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刷筹收入是什么 筹金,很多公司的意思是诚意金的意思,

刷筹收入,就是收的诚意金的金额咯,诚意金是可以退的,财务做账的时候不能算是收入,只能算是进出账。

问题五:大资金收集筹码迹象是什么意思 一般指在底部放量,比如底部在7元附近的中国重工,在底部放了巨量,这肯定是主力在收集筹码。

问题六:短期两步走,怎么判断主力收筹,怎么跟庄和怎么跑 长期关注一只股票慢慢去感悟吧

如果知道庄怎么走 大家老早都发财了,而现实情况是一赚二平7亏本

问题七:轻松筹收到的钱能全部给主人吗 扣掉手续费

问题八:在股市中,主动或被动大量收集筹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吗 主动收拾筹码一般是指主力资金在主动的买入该股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该股本来就持有一定比例的主力资金,另外一种是场外的游资~被动是指 主力被动大量收集筹码 主力被动大量收集筹码只有两种可能.

一.主力有内部消息.这只股票有好的题材.他们只能被动大量收集筹码.因为低价没有人卖.

二.股东大会他们要收集到足够才能有否决或通过分红.送股.股改.和人事变更.等等的多数票.这样他们就要耿动大量收集筹了.

问题九:税收筹划是什么意思 20分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筹划,其本质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通过巧妙的财务协调和会计处理,合理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获得利益不仅限于应纳税款减少,也包括通过应纳税款延期缴纳而相当于取得无息贷款,进而解决暂时性的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通过增加应纳税款的方式来取得自身最大整体利益。

问题十:股票中主力中等程度控盘而且主动收集筹码是什么意思 中度控盘后有的庄家会洗盘,上穿下跳的,想让跟风盘全清空

二:净资产如何折股

最佳答案问题一:净资产折股比例有什么讲究呢 折股比例跟融资额度是没有关系的,确定什么样的折股比例和股本规模一般是基于下属考虑:我以一个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为例:一、鉴于公司是一个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优秀企业,上市之后必定会进入高速增长阶段,股本规模小就为今后的增丹扩股预留出空间。二、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作为创业板上一个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需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规模,将企业做大做强。但是现金分红却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三、就贵公司此次发行来说,我们的定位是在创业板上市,如果股本规模过大,容易在证监会审核的时候造成上适合上中小板的错觉,而在中小板上市贵公司是不占优势的。股本规模小可以为在创业板上市创造有利条件。四、按3:1的比例折股,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时机进行增股,享有更充分的主动权。

问题二:净资产折股如何做账 《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净资产折股时存有一个具体技术问题:由于股份总额往往是整数,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往往是带有角分的,这就产生了折股尾差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折股方案,通过董事会决议,可将其折股尾差通过利润分配转入应付股利,从净资产中划转至负债项目中反映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有国家股的,这种划转尚需要 *** 有关部门批准。

问题三: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 按1元净值折算成一股股票。比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是一个亿,可以整体折算成一个一亿股,每股面值1元的股份公司。如果公司够大,可以到证券市场上市。比如公司每年盈利2千万,除以1亿,就相当于每股盈利0.2元,如果按照20倍的市盈率发行,则这个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0.2*20=4元每股。则这个净资产为一个亿的公司可市融资4个亿。

问题四:股改中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会计分录如何做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股本 资本公积

问题五:整体变更时,是以母公司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还是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折股? 按母公司审计后净资产折股,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按成本法核算,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后合并报表,因此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无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这个问题我们问过财政部的殷唯,她也说按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我们提出来折股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未折股,而那些持股比例再20%-50%的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反折股了,这明显不合理,她也没办法解释 查看原帖>>

问题六: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什么意思 1.你这个问题表述可能有问题。一般来说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有五种,其中按帐面价值(历史成本)和按当前净值(净资产)是其中的两种方法之一,另外还有现值、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

2.如果是按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上该资产的价值是100万元,那就是折成100万股;如果是按资产净值,那也100万元也是折成100万股。

3福如果你的表述没有问题,那么可以勉强地理解为按原账面资产价值减去折旧后的账面净值来折股,比如原来账面价值100万元,几年折旧下来只有50万了,那么就折合成50万股,也就是一元一股。

问题七:净资产折股的技术处理 《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 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净资 产折股时存有一个具体技术问题:由于股份总额往往是整数,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 额往往是带有角分的,这就产生了折股尾差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折股方案,通过董事 会决议,可将其折股尾差通过利润分配转入应付股利,从净资产中划转至负债项目中反映。

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有国家股的,这种划转尚需要 *** 有关部门批准。

问题八:净资产按比例折合股份中折合比例的确定 10分 折合比例2.7803:1不是事先计算的,是把净资产按比例折合股份总额折合比例来确定的。

将公司经顶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例如:一个公司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 。因此,3000万股份总额是各发起人共同商定的结果,就有83408028.33除以30000000等于 2.780267611

问题九:企业总股本是按注册资金还是企业净资产折股 先有注册资本,后有股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国家对各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规定了必须达到的最低限额。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则至少要达到这个数字。在会计核算上,股本=注册资本。企业各所有者可以高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但高过的部分不作为股本,而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问题十:关于企业整体改制以净资产还是何者折股的问题请教 回复 4# 股改前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时候,应按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那是不是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时候,也可以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呢?

三: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表现形式

最佳答案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

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证劵交易所和香港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尽管如此,通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告配股说明书。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

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对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处分。

2、对中经开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其在自营中使用A字头帐户问题,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公布对长虹事件处理决定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亏损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由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准备等。

排除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这次事件引发了政府、企业和理论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考,内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赞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其业绩甚至曾经超过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却由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涉嫌做假帐,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并最终破产,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如:安达信违规造假导致巨额罚款事件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创建的安达信公司,经过88年经营,在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万名员工,在全球拥有10万家大型客户,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而在安然事件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个“百年老店”毁于一旦,实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一直负责其审计工作,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利益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造假。随着安然问题的暴露,安达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径相继揭露。2001年,安达信就曾两次因违规操作而被处罚。一次是与审计美国废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虚假误导性审计报告有关,安达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明知故犯”和“不顾后果”地为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提供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收入1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庭以“欺骗及伪造账目”罪判处安达信罚款700万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伙人除了罚款外,还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审计工作,另一人的禁审期为一年。2001年春,安达信因为替自己负责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做假账,被法院判定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如:帕玛拉特财务欺诈导致破产事件:

帕玛拉特公司是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其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向以食品生产享誉世界。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过去一直对外负担巨额债务。由于公司声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备,不良信用并未引起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重视。帕玛拉特危机的爆发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于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偿还到期价值1.5亿欧元的债券,从而引起了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警觉;而当宣称无法清偿在开曼群岛大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时,真正的恐慌开始了。帕玛拉特的股票价格在几个星期内持续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玛拉特向帕尔马地方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得到批准。

财务欺诈是导致危机的元凶。在初步调查之后,意大利检查人员表示,在过去长达15年的时间里,帕玛拉特管理当局通过伪造会计记录,以虚增资产的方法弥补了累计高达162亿美元的负债。欺诈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隐瞒公司因长期扩张而导致的严重财务亏空,一是把资金从帕玛拉特(其中坦齐家族占有51%的股份)转移到坦齐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上述是从一般企业出发,分析了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原因。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原因:

1、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发生,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加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国有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发生冲突,且这种冲突最终是人治胜于法治,政权大于法权。

2、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特点密不可分,无论内设监事会还是外派监事会,都因为有名无实、职责与能力不匹配,责权不对等而监督不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因其《条例》落后而使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尽管《公司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中都有涉及职工参与制度的规定,但其局限性使职工董事、监事在人数确定、权力发挥和信息反馈都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3、独立董事定位不清,独立性不强。我现在搞不清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如果是决策者,为什么决策失败他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智囊团,为什么还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衡作用?现在有的独立董事仅是花瓶而已,有的则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不熟悉,对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

5、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乏论证审核。不少国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决策的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不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6、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管理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造成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盲目扩张,过分追求多元化、超速发展,造成风险无法控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防范制度初创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宪法,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室”。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则指示。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随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十年文革”和历史变迁也随之淡化、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迫在眉睫。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表现形式

最佳答案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

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证劵交易所和香港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尽管如此,通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告配股说明书。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

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对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处分。

2、对中经开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其在自营中使用A字头帐户问题,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公布对长虹事件处理决定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亏损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由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准备等。

排除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这次事件引发了政府、企业和理论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考,内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赞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其业绩甚至曾经超过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却由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涉嫌做假帐,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并最终破产,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如:安达信违规造假导致巨额罚款事件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创建的安达信公司,经过88年经营,在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万名员工,在全球拥有10万家大型客户,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而在安然事件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个“百年老店”毁于一旦,实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一直负责其审计工作,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利益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造假。随着安然问题的暴露,安达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径相继揭露。2001年,安达信就曾两次因违规操作而被处罚。一次是与审计美国废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虚假误导性审计报告有关,安达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明知故犯”和“不顾后果”地为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提供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收入1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庭以“欺骗及伪造账目”罪判处安达信罚款700万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伙人除了罚款外,还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审计工作,另一人的禁审期为一年。2001年春,安达信因为替自己负责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做假账,被法院判定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如:帕玛拉特财务欺诈导致破产事件:

帕玛拉特公司是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其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向以食品生产享誉世界。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过去一直对外负担巨额债务。由于公司声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备,不良信用并未引起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重视。帕玛拉特危机的爆发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于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偿还到期价值1.5亿欧元的债券,从而引起了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警觉;而当宣称无法清偿在开曼群岛大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时,真正的恐慌开始了。帕玛拉特的股票价格在几个星期内持续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玛拉特向帕尔马地方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得到批准。

财务欺诈是导致危机的元凶。在初步调查之后,意大利检查人员表示,在过去长达15年的时间里,帕玛拉特管理当局通过伪造会计记录,以虚增资产的方法弥补了累计高达162亿美元的负债。欺诈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隐瞒公司因长期扩张而导致的严重财务亏空,一是把资金从帕玛拉特(其中坦齐家族占有51%的股份)转移到坦齐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上述是从一般企业出发,分析了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原因。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原因:

1、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发生,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加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国有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发生冲突,且这种冲突最终是人治胜于法治,政权大于法权。

2、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特点密不可分,无论内设监事会还是外派监事会,都因为有名无实、职责与能力不匹配,责权不对等而监督不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因其《条例》落后而使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尽管《公司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中都有涉及职工参与制度的规定,但其局限性使职工董事、监事在人数确定、权力发挥和信息反馈都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3、独立董事定位不清,独立性不强。我现在搞不清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如果是决策者,为什么决策失败他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智囊团,为什么还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衡作用?现在有的独立董事仅是花瓶而已,有的则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不熟悉,对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

5、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乏论证审核。不少国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决策的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不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6、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管理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造成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盲目扩张,过分追求多元化、超速发展,造成风险无法控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防范制度初创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宪法,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室”。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则指示。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随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十年文革”和历史变迁也随之淡化、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迫在眉睫。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五:收筹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问题一:房产收筹是什么 首先说认筹,认筹是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旨在收取一定的“认筹金”,其目的是为了圈住一部分客户。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然后说解筹,(一般的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资格后才开始“解筹”)。在“认筹”数超过实际可提供的房屋数量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采取“抽签”的形式,从已“认筹”的消费者中“抽”出可以选房者。

收筹应该就是等同于解筹。

问题二:洗盘收筹什么意思 把浮筹洗出去,把不坚定的筹码洗出去,免得拉升的时候砸盘。

问题三:房地产企业开盘前的认筹和收筹的具体含义 任何形式的“认筹”、“内部认筹”“VIP排号”等行为,都是俯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问题四: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刷筹收入是什么 筹金,很多公司的意思是诚意金的意思,

刷筹收入,就是收的诚意金的金额咯,诚意金是可以退的,财务做账的时候不能算是收入,只能算是进出账。

问题五:大资金收集筹码迹象是什么意思 一般指在底部放量,比如底部在7元附近的中国重工,在底部放了巨量,这肯定是主力在收集筹码。

问题六:短期两步走,怎么判断主力收筹,怎么跟庄和怎么跑 长期关注一只股票慢慢去感悟吧

如果知道庄怎么走 大家老早都发财了,而现实情况是一赚二平7亏本

问题七:轻松筹收到的钱能全部给主人吗 扣掉手续费

问题八:在股市中,主动或被动大量收集筹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吗 主动收拾筹码一般是指主力资金在主动的买入该股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该股本来就持有一定比例的主力资金,另外一种是场外的游资~被动是指 主力被动大量收集筹码 主力被动大量收集筹码只有两种可能.

一.主力有内部消息.这只股票有好的题材.他们只能被动大量收集筹码.因为低价没有人卖.

二.股东大会他们要收集到足够才能有否决或通过分红.送股.股改.和人事变更.等等的多数票.这样他们就要耿动大量收集筹了.

问题九:税收筹划是什么意思 20分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筹划,其本质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通过巧妙的财务协调和会计处理,合理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获得利益不仅限于应纳税款减少,也包括通过应纳税款延期缴纳而相当于取得无息贷款,进而解决暂时性的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通过增加应纳税款的方式来取得自身最大整体利益。

问题十:股票中主力中等程度控盘而且主动收集筹码是什么意思 中度控盘后有的庄家会洗盘,上穿下跳的,想让跟风盘全清空

六:分红后要除权,股价相应下降,股东也没多赚到钱,意义是什么?

最佳答案 派现、转股、送股都是上市公司分红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在不影响股价稳定的情况下,通过高分红大小股东都可以得到红包收入,而且是真金白银,尤其大股东,收入更是可观,以美的为例实控人持股21亿,2019年分红10派16元。2019年大股东可以收到年终红包33.6亿元。这种方式总比流氓似减持强多了。

对于小散户来说也可以获得现金收益,继续买入股票形成再投资。

同时能够持续派现分红的公司说明经营业绩优秀,比如茅台,格力等,因为派现是真金白银的支出,可不是通过财务做账能做出来的。

高分红的公司是否就是好公司呢,也要从两方面看。如果该公司正处于高速扩张阶段,市场需求旺盛,销售稳步增长,利润稳定增长,需要现金扩大经营规模,就不应该高分红;而那些圈了很多钱,手中有很多现金用于与本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如买房买理财,就应该高比例分红,或者大量回购股票,让股东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通过转送股可以实现股价大幅下降,增加交易活性,通过填权实现股价上涨。举个例子,茅台目前单价2000元,买一手需要20万,小散们只能望而却步了,但如果10转10股,股价变为1000元,相信很多人可以买上一手了。很多股票通过10转10,拉低了股价,虽然感觉股价不高但其实已经翻了好几倍。

关于转股和送股的区别:简单说送股是分红,转股没有获得实质的回报。

转增股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股相似。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这个问题我二十五年股龄也没整明白,个人认为制度设计是有重大缺陷的。

设计一个极端情况,假设现股价1元,公司分红每股1元,除权后股价为0,股价在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无法回到1元,是否该退市,无解了吧。

再设计一个情况,我以10元在除权登记日前买入,那么我应该是有了该股票的所有权益,但是一个除权制度就把我的权益抹掉了,还让我付了点税,结果我赔钱,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是不想让我赚取公司的收益,是否涉及公民财产保护问题。往大里说, 社会 产生的增量财富在这种制度下被消灭了,如何扩大再投资。股市只能沦为赌博基地,价值投资不过是空谈。

因此,个人觉得这种制度设计必须改革创新,不能因为别人是这么设计的就奉为圭臬。

楼主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很多新股民的都会疑问。公司拿出真金白银来给大家分红,分红后股价却下跌了,下跌的金额正好正分红的金额相等。大家都感觉一分钱也没有赚到,甚至取得的利息还要被扣10%-20%的个人所税,表面看这真的是一个亏本生意!但真正是这样的吗?

我们用上面我手绘的案例来说明为什么公司要做在分配利息后要进行除息?

A公司在分红前市值是100万元,公司当年拿出40万元的利润分配给大家,分配后 公司剩余的价值为60万元

假设A股的股本有10万股,在派发利息息前,公司每股价格=100万元/10万股=10元/股。

派发利息后,公司每股的价格=60万元/10万股=6元/股。

如果分配利息后不进行除息操作,那么代表我们还是把股票的价格维持在10元/股,那么公司的市值=10元/股X10万股=100万元,作为一个明白人,马上就能看到这个是不合理的。

所以分红的除权是为了确保公司价值不虚增,让分红前与分红后的股东持有每股价值是相等的。

什么是除息

百科对除息的解释

除息就是指在股票的价格中除掉分派的利息。一般情况下,一家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时,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来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将赚取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大家。这也是股票上市最基本意义所在,即让股东投入资金后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利润。

派息后,股东真的没有赚到钱吗?

楼主的问题是,派息后没有赚到钱,这是真的吗?

我们知道,在发放股息的当天,公司是将股息用现金的方式划拨到股东的股票账户中的,股东是收取到这部分利息的。

但同时股价下跌了除息的这部分金额,但没有变化的是什么?

应该有人反应过来了,我们持有的股权没有变化,也就是说你在分红前的持有的100股占公司股权比例为0.1%, 分红后你占有公司股权比例仍然为0.1%。

那么从长期来看,这就跟把钱存到银行一样了,你的本金没有变化,但每年可以收取利息,这也是正是股票投资的本质所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股东是赚到了钱,但为什么大家都感觉没有赚到钱呢? 其实是因为绝大多数人购买股票,并不是仅仅想赚到分红的利息,真正想赚取的是股票上涨带来的差价。 如果不进行长期持股,这分红确实没有意义,因为分红和除息的金额是相等的。

股票分红的几个常见名称

宣布分红日:就是股东大会对当年的经营情况作出分红决定并对外公布的日期。

股权登记日:在这一天进行登记,当天收盘你持有公司股票,无论第二天你是否卖出股票均可以享受到公司的分红。

利息发放日与除息日:这个都是同一天进行,发放利息到做了股权登记的账户中,并在当天进行除息。

这四个日期发生的顺序就是上面列示的顺序。

利息分红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利息分红时并不扣个人所税,扣税时点发生在卖出股票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持有时间在1月以内,分派的利息扣20%的个人所得税。

2.持有时间在1月至1年内,分派的利息扣10%的个人所得税。

3.持有时间在1年,分派的利息不扣取的个人所得税。

从这扣税的方法可以看出,税法还是支持大家长期持股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都不再扣税了。

股票分红的真正意义

每家公司的创立者和管理者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是最多的。他们经过辛苦经营后,公司获取了利润,这份利润如果留在公司中,股东只能看到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个人并不能获取收益。在公司有新的投资机会的时候,这利润可以用于再投资;但如果利润最足够多,而投资机会没有这么多的时候,资金出会闲置。这个时候把公司赚取到的一部分利润分配给每个股东,大家收到了真金白银后,明显会对公司友好度提升,工作激情也会增长,这样可能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从而让公司的利润更进一步增长。

总结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分红后股价出现了相应的下降,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市值真实稳定和合理。股价虽然发现了下降,但我们持有的股份并没有减少,这相当于我们把资金存入银行一样,每年年末在我们的本金没有变的情况下,收到了存款利息。股东收到了分派的利息而持有的股份没有变化,所以是赚到了钱的。

但由于很多散户只追求股票股价的上涨,会在持有时间一年以内将股票卖出,这就会收取10%-20%的人个所得税,这就形成了真正的损失。

目前一些优质的银行、能源等企业,他们年年分红,分红比例在3%-6%之间,这收益率远大于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于这些公司年年都能实现盈利,所以他们的股价也会缓慢上涨,投资这类公司最终的收益率也会超过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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