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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伪造印章、签名擅自使用“光明 BRILLIANT”商标被判刑

发布于 2024-07-10 09:18:02 作者: 钊暮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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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擅自使用上海某贸易公司所有的“光明 BRILLIANT”品牌注册商标,标注于其自行委托加工生产的蛋糕、肉松饼、蛋黄派等产品外包装上,并对外销售6700多万元。

2020年10月22日,经徐汇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颜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核定,在蛋糕、面包、月饼等商品上使用“光明 BRILLIANT”商标。

被告人颜某某于2016年以借款方式获得贸易公司部分股权,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管理、销售管理、资金运营和人事决定权。

2017年8月,颜某某采用伪造贸易公司印章、冒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等方式,注册成立一家烘焙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贸易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贸易公司所有的“光明 BRILLIANT”品牌注册商标,标注于其自行委托加工生产的蛋糕、肉松饼、蛋黄派等产品外包装上并对外销售。

经审计,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间,烘焙食品公司假冒“光明 BRILLIANT”注册商标对外发货系列产品共计89万余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700余万元。

本案系针对知名商标实施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颜某某辩解因其对贸易公司享有债权,因而取得“光明 BRILLIANT”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经查,颜某某获得的自主经营权等权利仅是针对贸易公司,显然不包括其本人注册成立的其他公司。

颜某某在注册烘焙食品公司期间,在多份注册文书上冒充他人的签名,加盖伪造的贸易公司印章,并伪造授权文书,在对外经营中虚构合法使用“光明 BRILLIANT”注册商标的事实,对外委托生产、加工标注“光明 BRILLIANT”商标的烘焙食品,在全国各地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对其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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