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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立案前,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却注销了,债权人该怎么办?

发布于 2025-03-12 05:42:03 作者: 集婀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它不仅可以为你的企业提供法律保护,还可以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主页将给你介绍深圳公司注销了还有债务吗的解决方法,希望案件执行立案前,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却注销了,债权人该怎么办?可以帮助你。以下关于案件执行立案前,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却注销了,债权人该怎么办?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比如,张三起诉A公司胜诉以后,因为别的事情耽搁,就忘记了这笔债权,而A公司也一直没有履行债务。

过了一年,张三才想起来这个事情,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发现,A公司已经在半年前注销了。

此时,作为债权人的张三,该怎么办?

选择申请执行立案,但大概率会被法院以被执行人不明确为由,驳回申请。不信,请看以下几个地方法院的案例:

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执634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已于2023年5月19日注销,系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注销,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没有明确的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2的执行申请

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执12189号执行裁定书:

本案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9)粤04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珠海流年花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执行案件。因珠海流年花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申请执行人谭一成申请执行前注销登记,珠海流年花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执行前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是否应由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尚未确定,即在申请执行前尚未明确被执行人,故应由谭一成另行起诉明确案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履行义务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一成的执行申请

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执5890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1所申请执行的主体,即天津乐思好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已经在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前注销,本案已经无明确的执行主体,该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1的执行申请

三个不同地方的法院,处理的方式均是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遇到这种情况,难道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本律师认为并不是。

第一种方案,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做法,未必是正确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49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执行法院应在对被执行人胶鞋厂的企业性质属于公司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注销是否依法经过清算,是否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等相关事实审查清楚的基础上,裁判被执行人是否明确。而不应简单以胶鞋厂已经注销,即认定被执行人不明确。故裁定撤销河北高院、衡水中院的执行裁定,发回衡水中院重新审查。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执复182号案件中,广东省高院认为,某乙公司的债务具体明确,进入执行程序后,虽然该公司在立案执行前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没有该公司是否经清算或者是否依法清算的材料,但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明该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者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并将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为被执行主体,而不应简单以某乙公司已注销,即认定被执行人不明确。因此,深圳中院简单以某乙公司已注销即认定被执行人不明确,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本院予以纠正。故裁定撤销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审查。

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3民终1873号案件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甲公司、某某公司作为某某装饰公司的股东,在某某装饰公司办理简易注销时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但本案所涉某某装饰公司债务未予以清结,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追加、变更主体的方式确认责任承担,一审法院驳回其要求不予追加的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法院在执行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经注销的,直接裁定驳回申请的做法并不正确。作为债权人,可以对法院的驳回裁定提出异议。

第二种方案,除了向法院提异议外,债权人还可以另行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本律师认为,基于各地法院不同的做法,作为债权人,可以优先选择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毕竟执行程序追加不需要缴纳诉讼费,而且一旦追加上以后,可以直接恢复执行股东,相对来说性价比较高(成本低、效率高)。

如果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上股东,则可以考虑另行起诉股东,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失为一种救济方式。弊端是需要预先交纳诉讼费,再走一遍诉讼程序,才能执行公司股东,这种方案有成本(预先交诉讼费),且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可能会一审、二审)。

写在最后:法律倾向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有诉讼时效(目前是三年),执行有申请执行的时效(目前是二年),拥有权利时,还应及时行使,避免延期行使带来的不便,甚至丧失了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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