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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筹资渠道以及方式

发布于 2025-03-31 23:34:08 作者: 师沈靖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跟大家是介绍关于香港注册金融租赁公司规定的,希望可以帮你解惑。

问题1: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筹资渠道以及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筹资渠道以及方式

优质回答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NO.2

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NO.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该项计划较好的匹配和项目租赁期限,且融资成本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左右,成本相对合理,唯一不足的是时效较差,从计划设立到实际发行用时过长且监管部门对此仍持谨慎态度,不易批复。

NO.4

信托融资

与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融资由于面向公众投资者,规模受到货币政策影响较小;但是当前成本较高,要求项目有足够高的收益率进行成本覆盖,因而仍未成规模。

NO.5

海外融资

此方式仅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中国大陆对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海外银行开展应收租金保理、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NO.6

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问题2: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优质回答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注册公司,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国人,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 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十一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扩展资料: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注册内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注册外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护照(外国个人投资)或开业证明(外国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护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还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册地址证明,主要是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性质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

4、验资证明,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与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问题3: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优质回答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

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ducts)的种类限制;

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

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

其六、隐私保护法律;

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

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

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

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

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

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

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

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bai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

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

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duct Offerings)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

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

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

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

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

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

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

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

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

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

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

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

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问题4:我国有哪些金融控股公司

优质回答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国开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招商局。

兴业银行、上海国际集团、长城资管、信达资管、华融资管,东方资管等。

扩展资料

参照国际通行定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包括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所形成的金融集团(会另行制定规则)。

(2)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六大类;

第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信托公司;

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第五,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请注意这里没有将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主要是因为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东大多被政策限定(如基金子公司100%被基金控股等)。

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畴,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同时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香港注册金融租赁公司规定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主页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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