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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拖欠工资,深圳一瑜伽公司老板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于 2025-02-11 08:36:03 作者: 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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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拖欠工资,深圳一瑜伽公司老板获刑一年六个月

南都讯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公司或个人,会有什么后果?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某瑜伽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公司,之后其陆续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岗区等地开设多家瑜伽门店对外运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在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李某陆续拖欠8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30131.74元。为防止自身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李某将瑜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公公张某。

2020年3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李某拒绝接听电话且拒不到场配合调查。随后,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向该瑜伽公司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李某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2021年5月,公诉机关向龙华法院移送起诉。

龙华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李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经审理,龙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法官提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有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具备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故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逃避执行,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数额较大,人员较多,依法应予以严惩。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是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覃仕林

通讯员:王佳淑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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