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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变更监事,但迟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监事起诉获支持

发布于 2025-01-10 04:00:02 作者: 邬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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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司内部作出变更决定,将公司监事变更为他人,但之后公司却迟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监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变更监事,该诉求一审、二审均获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3民终7090号。

一、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22日,L公司作出了将公司监事由T某变更为Q某的变更决定。但L公司作出决定后,迟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T某认为,公司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维权。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一审

T某一审起诉请求:

一、判令L公司立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T某登记在该司“监事”的工商登记进行变更;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L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L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监事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涤除T某作为公司监事的备案事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T某预交),由L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理由:

(略)

(二)二审:

L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上诉。

L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撤销(2020)粤0307民初40040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T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庭审情况:

上诉人举证: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L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L公司是否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监事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三、简要分析

1.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司有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2.本案中,代办机构的“需要办理法人的其他程序后,才能办理监事变更”这类的意见,并不能作为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的合法理由。代办机构为代理机构,并公司登记机关,代办机构的所谓“意见”,由于并非官方答复,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一般不能作为诉讼的裁判依据。

3.从公司角度出发,应当举证证明“未能办理变更手续责任”的原因在于原监事,如果公司无法举证,或者不存在该类证据,则公司推迟办理,拒绝办理变更,均无法律依据。

[注:本文案例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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