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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增资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对赌和出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发布于 2025-01-02 18:42:02 作者: 湛绿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相信看完本篇文章,你有不一样的收获。
吸引投资是很多初创公司最想做的事情,可投资人精明的很,有自己的法务团队和会计团队,不但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抄家式”审计,而且在签署《增资协议》时会有“对赌条款”。
投资人拟订的《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为了避免无效,现在都不和目标公司直接对赌,而是和实控人、第一大股东进行对赌,然后让目标公司进行担保。
那么一旦出现投资人要求实控人履行对赌条款,目标公司要求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纠纷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呢?
孙平律师团队目前代理了一起案件,就涉及到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深圳公司对西安公司进行实物投资,作价8000万元,签署了《增资协议》,第15条约定:发生纠纷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日,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西安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上市的话,西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西安公司的实控人就要收购深圳公司的股权,价格=8000万元 8000万元×8%(年息,不足一年的按照天数计算,每年按照365天计算:实际天数/365×8%)-深圳公司从西安公司收取的分红。西安公司及其股东对法定代表人的收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人不明白为什么要签订补充协议,因为工商变更时补充协议不用向市场监督局报备,避免了麻烦。
深圳公司和西安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协议后,就办理了实物交接和工商变更,但该批实物没有进行评估,这也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西安公司在2022年年底之前未能实现上市,深圳公司发出了要求法定代表人收购其股权的函,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没理睬,深圳公司就在深圳将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公司和股东都起诉了。
西安公司随后在西安也把深圳公司起诉了,诉深圳公司实物出资不实,要求补足出资。
二、管辖权之争
1、深圳公司起诉的管辖争议
深圳公司依据《增资协议》第15条,其作为原告,所以在原告所在地即深圳的法院起诉。
虽然西安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但深圳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增资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定有效。
2、西安公司起诉的管辖争议
西安公司在西安起诉后,深圳公司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1)深圳一二审法院都认可《增资协议》第15条的有效性;(2)深圳公司起诉在先,西安公司起诉在后,应移送深圳法院。
西安法院一审裁定“移送深圳法院审理”,理由是:原告以被告出资实物远低于出资金额为由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案涉的《增资协议》系原被告和案外人共同签订,该协议第15条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确定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规定确定管辖。既然深圳一二审法院确认《增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原告又是基于《增资协议》向本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原被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深圳法院立案在先,已经确定了管辖,所以应移送。
三、提出上诉
孙平律师不服西安法院一审裁定,提出了上诉:
1、本案和深圳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
首先,本案和深圳法院的案子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是股东出资纠纷,而深圳法院受理的是股权转让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本案和深圳法院的案子也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诉人事后经过重新评估,发现被上诉人以实物出资的金额与《增资协议》约定不符,主要依据是新的《评估报告》,所以不是同一法律事实。
第三,本案和深圳法院受理的案件法律关系和基本事实不一致,两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不存在谁受理在先的问题!深圳法院受理的案件被上诉人是原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上诉人、上诉人的股东合计4名被告,案由和基本事实不一致,两案不能合并审理,所以不存在那个法院受理在先的问题。
2、法律对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出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进行协议改变。
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而《民诉法》第27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上诉人作为公司,其住所地属于西安法院管辖。所以一审法院以《增资协议》有约定管辖为由裁定案件移送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退一步讲就算《增资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有效,也应该由西安法院管辖。
《增资协议》“第十五条: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很清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作为原告,住所地又在西安,本案理应由西安法院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起诉了上诉人,所以应移送的前提是两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但本案和深圳法院的案件案由、当事人、法律关系以及基本法律事实均不一致,不存在合并审理的情形。
如一审裁定移送到深圳法院成为一个新案件,那就违反了一审法院认为的《增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理由,因为约定的是“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四、最后结果
中院基本上了孙平律师的上诉观点,撤销了一审裁定,确定由西安法院管辖。
五、孙平律师认为本案迷惑点
本案之所以一审裁定移送,是因为本案有以下两点容易让人迷惑:
1、互为原被告?
深圳案件,深圳公司为原告,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公司、西安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但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要求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收购义务,第二项要求西安公司、西安公司的股东为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收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和直接要求西安公司承担收购义务差别巨大。
而西安公司起诉深圳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原被告和深圳法院案件中的原被告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互为原被告”,毕竟人数、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互为原被告”容易让人误以为一个案件,这是本案第一个迷惑点。
2、两案均基于《增资协议》?
其实两案均不是基于《增资协议》,深圳的案子是基于《增资协议补充协议》,西安的案子是基于新的《评估报告》。
《增资协议补充协议》是不是《增资协议》?当然不是。《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专门在《增资协议》内容之外写了对赌内容;而西安公司是基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的法律规定,原来增资的时候没有做评估,现在做了评估后发现实物价值远远低于深圳公司的认购价,所以要求补足出资。
两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好像都和《增资协议》有关,但又不完全基于《增资协议》,这是本案第二个迷惑点。
拨开迷雾见光明!结果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努力吧,各位!奔跑吧,兄弟!
(孙平律师,现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主任,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并购重组、私募融资、建设工程纠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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