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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之五: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制度篇
发布于 2024-12-28 22:48:03 作者: 迟又香
注册公司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但是它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如果你想要创造一个成功的企业,你需要了解如何注册公司,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今天主页带你认识深圳股权变更注意什么情况以及应该怎么解决它,如果我们能早点知道解决方法,下次遇到的话,就不用太过惊慌了。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吧。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制度
4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具有重要法律地位,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充分条件,也是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凭证,公司应当在知晓股权转让事实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当公司完成变更股东名册行为时,意味着公司已经承认受让人加入公司成为新的股东,受让人即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法律提示:在完成股权登记变更之前,受让人享有的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因公司拒绝变更导致受让人相应的损失,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可向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8、新《公司法》施行后,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子公司并未或怠于维护其权益时,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未能或者拒绝履职的情形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母公司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依据其与母公司的股东关系和母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亦可以行使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其诉讼效果归于子公司而非母公司。如同股东代表诉讼一样,母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履行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否则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法律提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适格原告的持股要求取决于母公司的公司类型,即母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须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母公司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持有母公司股权即可,何时成为母公司股东以及股权比例均不影响原告的主体资格。为配合双重代表诉讼,母公司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
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能直接反映企业动态的经济业务。通过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股东能更直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给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带来的消极影响,一般情况下会计凭证也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但鉴于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属于公司的敏感信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请求并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法律提示:股东对会计凭证行使知情权只能通过“查阅”的方式进行,无权进行复制。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应当与其书面请求的查阅目的相关,超出查阅目的范围的,股东无权查阅。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0、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都需要说明目的吗?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和了解公司状况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前提,亦是股东顺利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时,无需说明查阅目的。只有在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应当基于正当且善意的目的,并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者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股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因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业务关系的、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曾通过行使知情权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视为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查询请求。
法律提示: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股东及其委托的辅助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5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转让?
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股东依法享有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在转让股东未与受让人签订协议之前,转让股东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不受限制,在不能满足其将股权转让给其选定的特定交易对象时,其有权放弃股权转让,不与拟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提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股东无权拒绝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要股东放弃对外转让股权,其可以继续持有股权。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其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2、受让股权后发现股权对应的出资存在抽逃或者不实情形的,受让人如何寻求救济?
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受让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受让人及时发现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撤销权等;因未及时发现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人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提示:受让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尽职调查义务,认真核实拟受让股权的出资情况,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和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3、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能否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原则上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基于公司所作出的商业判断。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规划,公司可以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分配利润。在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时,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尽管在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时,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如果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投资收益,如果公司连续五年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情形不给公司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还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4、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类别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以下类别股: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外,原则上只能发行优先股或劣后股;对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优先股或劣后股与普通股享有同样的表决权。
法律提示:类别股股东通常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以避免类别股发行违背股东实质平等理念。监事和审计委员会系公司监督个体,要求优先股(劣后股)股东和表决权类别股股东在上述成员选举和更换时与普通股股东保持一致表决权数,可防止其凭借监督者选任不当干涉公司监督权行使,损害普通股股东合法权利。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55、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是否一概被禁止?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所有权结构和实际控制情况必须公开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个人或机构实施代持行为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中的名义持有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结算机构是名义持有人,这种外观代持是一种合法的制度安排,不应被否认。但如果代持行为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造成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情况的误判,甚至隐藏着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则属于禁止的范围。
法律提示:对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的规定大多集中于证监会规章制度,核心的判断标准是代持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或特定领域的管理秩序,如果部门规章背后所体现的是金融管理和金融安全等原则性的价值导向,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该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6、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能否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购买或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仅不得行使表决权,还应当及时处分上市公司股份。禁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交叉持股,确保二者关系透明、公平、独立,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当控制,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法律提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时处分,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确出于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未完待续……
原标题:《《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之五: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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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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