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红树叶财务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关于红树叶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598-6627-400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公司变更 >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发布于 2024-06-21 22:22:09 作者: 谏萦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将带领大家一起认识深圳公司股票变更,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1: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最佳答案(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前款所述的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本所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二)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外公告的。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2: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最佳答案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规则: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账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结算篇。与沪深股票类似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务;或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务。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 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 含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吗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

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7.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目前暂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问题3:2022年九月份改名字股票有哪些

最佳答案科融环境。

科融环境公告,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22年9月22日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中文证券简称为“新动力”,英文证券简称为“NEWPOWER”,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300152”。

科融环境主营业务:节能燃烧、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污水处理、新能源产业、氢能源产业等。

问题4:网上交易的股票帐户是否可以变更姓名,并且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

最佳答案不能变更姓名,可以过户。网上交易的股票账户,是你本人在证券公司开户的,是和身份证对应的。

一.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当投资者本身的姓名更改了,投资者可以携带新的身份证去相关营业部进行更改。要先要求你的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查一下你的股票账户状态,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是否有禁止买入,卖出,撤指定等)

然后把你最新的信息提交变更,如:身份证号码升位,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等,便于为你服务的券商在有事的时候可以联系到你。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得准备以下资料:

1、变更姓名凭证(如户口本上的姓名变更页或公安局提供的变更姓名凭证)。

2、银行卡持卡人信息查询。

3、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

去营业部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即可,变更之后,投资者可以继续使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活动,但是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票账户不能进行更改,比如,把投资者A的股票账户变更为投资者B的账户。

同一投资者的账户除了可以变更之外,也可以进行转户操作,即从一家证券公司的账户转换成另一家证券公司的账户,转换之后,原先的证券账户被销户。

二.关于股票账户过户: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股票账户是指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的进行股票交易的账户。开立股票账户是投资者进入股市进行操作的先决条件。

问题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

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

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4 —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 —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6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 7 —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 8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 9 —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 10 —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 11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 12 —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的;

— 13 —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

格。

— 14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

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

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问题6: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转让?

最佳答案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转让,转让方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应到券商处办理交割,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

通过注册公司,您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税收优惠。主页关于深圳公司股票变更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备案号:粤ICP备17121331号 红树叶财务咨询管理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