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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可以先过户再交税费吗?
发布于 2025-04-06 18:46:09 作者: 郜绿蝶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带你了解房企测绘费做账 ,希望本文能帮到你。
问题1:二手房可以先过户再交税费吗?

答不可以的,需要先缴纳税费再办理过户。
一、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
1、双方在房屋交易合同签订三十日过后,持房地产有效证明和本身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生气,并且申报成交价格。这个国家好算税。
2、房地产有关部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生情书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核实还有现场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缴纳一定的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证明单。
二、二手房若是正常过户的话,按相关规定则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增值税:税率5.55%,由卖方缴纳,同时规定:
2、若是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按照全额征收增值税;
3、若是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需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增值税;
4、若是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则免征增值税;
5、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
问题2:房企破产,借款抵押房屋网签购房买卖合同会被撤销吗?
答一、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如果双方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手续。
买卖双亲自房管局交易窗口办理手续包括签署许文件(例申请书、身份证证件、撤销协议书、原合同等)
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网签合同,房东带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房管局房屋过户机构申请撤销网 签。
3、如果办理过程涉及到手续费应由买方承担。
4、办理这种手续时需要本人要到场,本人不到场,需要有委托书才能够办理。
问题3:蚌埠将进步一规范商品房销售,房企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
答近日,市住建局公开了一份规范商品房销售的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各 房地产 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现场显位置清晰、直观(公示栏、查询电脑等)的公示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在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钠售方案
4.在售商品规划总平面图、楼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栋(预售楼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
5.在售商品房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6.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
7.在售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推面积、销价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况;
8.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9.在销售现场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10.在售商品房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屋的证明材料
11.关于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和时间的承诺书
1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
1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正在执行的政府相关文件:
14.委托代理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
15.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
16.住建、市场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案的经纪机构,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承接代理销售业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内容包括代理机构情况、承揽的项目情况及执业人员持证情况。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委托期限、权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委托合同签订1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3.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4.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5.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其他有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管人员熟知项目规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货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2.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开发管理中心、市交易处要加强区内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3.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造法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以下指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负责人
(3)公开通报批评
(4)暂停网签销售;
(5)计入信用档案,列入失信“黑名单”。
4.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市场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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