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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如何财税处理?
发布于 2025-03-31 22:00:04 作者: 申芝宇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业务收入退回做账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如何财税处理?
一、销货退回已缴纳增值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销售退回已开具发票的处理。销货退回对已开具发票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开具的纸质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二是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又区分两种情形,情形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符合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形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三是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销货退回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
五、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如果销售退回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则应将此项销售退回业务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但在企业所得税上仍然是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由此会计和税法的确认时间存在差异。
举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A商品,2022年12月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乙公司在销售中发现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于2023年2月20日全部退回。已知甲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于2023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2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3年5月10日完成。
分析:甲公司这项销售退回的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023年2月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通过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填报2022年度汇算清缴表时,这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经在2022年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中减掉了(也就是利润少报了20万元),所得税上规定这部分收入成本应该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也就是说税法规定需冲减2023年度收入和成本。而会计上却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减了2022年的收入和成本。因此,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在A105000中调整。
黄 时 光 -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精通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企业内控管理,国企合规性审计;擅长企业财税风险诊断,财税培训,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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