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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余思辩|总包单位代付分包单位下游欠款,要用这几招降低风险
发布于 2025-03-12 18:24:04 作者: 冼红豆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带你了解代付款项如何做账,做好相应的准备,案余思辩|总包单位代付分包单位下游欠款,要用这几招降低风险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
在建筑行业中,常常发生因分包单位管理不善或资金缺乏,拖欠下游农民工、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款项,导致下游围堵施工现场和总包单位的情形。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秩序、不影响工期,总包往往妥协,直接代分包单位向上门讨要欠款的农民工、材料商等下游支付款项。然而,总包代付后准备扣减分包单位相应工程款时,常常发生争议。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总包单位的代付行为通常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代付:1、代付行为未经分包单位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2、代付的流程没有完整的材料予以支撑;3、代付的金额、范围不能证明系分包单位的义务范围。
为防止总包单位代分包单位代付其拖欠下游各类款项后,因资料不完善无法向分包单位追偿的情况发生,我们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在代付前与分包单位签订内容清晰、明确的代付委托书、分包单位承诺函或代付协议,明确代付金额、收款账户等信息。
如果分包单位或外债人员不予配合,总包单位可请求公安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中间人予以协助,要求分包单位出具授权,以证明分包单位对于代付行为与总包单位达成合意。相应的文书上需要分包单位加盖公章并要求分包单位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代付完成后,应当与分包单位签署对账单,让分包单位再次确认代付事项与代付金额。
如果不能取得分包单位的代付授权,又不得不代付,总包单位可以预先履行催告义务,即:向分包单位发催告通知,要求分包单位尽快支付外债,否则总包单位有权先予代付再向其追偿。在代付前,总包单位应当再次通知分包,详列债务金额并要求分包单位在异议期内核对,明确逾期未回复视为分包单位认可。
二、在出现农民工围堵现场讨薪时,总包单位请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进行监督,由劳动监察大队牵头经当地政府部门协调后再进行代付,并将配套文件,例如会议纪要、发放凭证、签领工资凭证等有效证据进行留存。
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等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监督下进行的代付工程款,在诉讼阶段更容易被人民法院认可代付的真实性。
例如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45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2473741元代付农民工工资及劳务费应否予以认定的问题。代付农民工工资及劳务费中的90万元,白邑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和6月25日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孙明华支付,陈鑫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其余代付款项有《关于禄丰龙宇新天地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会议纪要》《禄丰项目劳务工资发放签到名册》《承诺书》及付款记录等证据支持,且是在昆明市盘龙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发放。一审、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该部分款项为白邑公司代陈鑫支付并计入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三、代付材料费用时,应整理、留存好收取材料的整套文件材料,包括采购合同、材料入库单、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所代付材料款应当由分包单位支付。
法院要认定代付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审查代付的债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因此在向分包单位的下游代付材料款时,总包单位需对第三方主张的债务进行审查。应要求外债人员提供合同、借条、赊账单、对账单、催告通知、发票、发货单、入库单、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结算记录等能够证明债务真实有效的证据。还可以要求外债人员书面函告分包单位清偿债务,以固定分包单位拒绝返还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总包单位要审查债务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并且保留诉讼时效的证据,以规避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代付后,要求外债人员签署《收据》和《承诺书》,声明债务真实性。例如,代付机械租赁费用,则应提供租赁机械的施工内容确属于分包单位施工范围的证据。如果没有完整的书证物证,则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否则,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委托公证,或在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代付。
如果外债人员较多,债务涉及面广,或主要是农民工群体讨薪时,可以委托公证,或者在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代付。
如果发生分包单位中途退场且拒不配合交接工作的情形,为了对分包单位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进行证据固定,避免今后由于工作面不清晰而发生纠纷,总包单位可以委托公证处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公证,同时委托造价机构对于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这样一来,总包单位再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时,前后两家的工作面就能够清晰划分了。
附:主要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6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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