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598-6627-400
嘉禾法院:买方购买机械设备“跳单”是否赔偿卖方的损失
发布于 2025-02-08 14:24:04 作者: 颜晴雪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带你了解出售设备根据什么做账,做好相应的准备,嘉禾法院:买方购买机械设备“跳单”是否赔偿卖方的损失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
买方向卖方购买机械设备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组织第三人供应商与买方签订三方协议,由供应商直接向买方供货,但协议签订后,买方私下跳过卖方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卖方预期利益损失应否由买方承担?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跳单”情形的机械设备买卖合同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卖方的合理诉求。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5日,原告某机械公司作为供方与被告某制造公司作为需方签订《某机械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每台设备的价格为16万元。2023年9月1日,第三人某智能装备公司与原告某机械公司签订《供货价格与付款补充协议》,约定案涉设备以每台13.5万元的单价卖给原告某机械公司。2023年9月6日,原告某机械公司、被告某制造公司及第三人某智能装备公司签订《供货合作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某智能装备公司直接向被告某制造公司所在地运输案涉机械设备,被告某制造公司付款对象为原告某机械公司,某智能装备公司的货款与原告某机械公司进行结算。2023年9月8日,第三人某智能装备公司作为供方与某制造公司作为需方直接另行签订《某智能装备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案涉设备的每台单价为14.5万元。后被告某制造公司借故与原告某机械公司解除《某机械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原告知晓被告与第三人私下签订案涉设备的购销合同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及第三人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既得利益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根据案涉证据可综合认定被告、第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与原告、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均属同一批设备,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某智能装备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属绕开原告以达到双方获利进而损害原告公司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一行为系致使《某机械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该根本违约行为系被告、第三人造成,故原告行使解除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原告从第三人处购入设备的价格13.5万元/台,原告向被告出售设备的价格16万元/台,每台原告能赚取差价2.5万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之规定,法院遂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为12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典型意义】
诚以养德,信以立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当今商业社会,诚信经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与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密切相关。诚信经营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及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的明显“跳单”行为并不能为其“免单”,根据违约责任的“填平原则”,违约方最终为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减损守约方利益的行为“买单”。因此,各市场主体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供稿:综合庭 李雪君
原标题:《嘉禾法院:买方购买机械设备“跳单”是否赔偿卖方的损失》
阅读原文
来源:嘉禾县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主页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出售设备根据什么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