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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记账凭证和付款说明能否认定为代付款项?
发布于 2025-01-18 12:30:04 作者: 雍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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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向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仅能提供记账凭证及借款说明,该款项能否认定为代付款?
答:不能。
建设单位代施工单位支付段某某(纪某某)施工队工程款300.4万元。施工单位提交的2016年8月29日的《竣工结算书》、结算报告中多处记载了段某某(老段)字样和江苏圣通(纪某某队),证明施工单位与江苏圣通(纪某某队)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提供了预付款40万元和16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3年12月6日张某使用名下尾号1019银行卡分两次取现金3万元、47万元,有银行取现记录,结合110万元的转账凭证和160万元的借款单,能够认定160万元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已实际垫付。40万元预付款仅有记账凭证和200万元的借款说明,证据力较弱,不予认定为代付款。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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