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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费用核算及涉税处理-职工食堂费用
发布于 2024-12-27 19:00:03 作者: 声谷云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所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并了解工会费税款做账,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第三节 职工食堂费用
一、职工食堂的分类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规定
三、职工食堂费用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四、职工食堂费用相关增值税问题
五、职工食堂费用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六、职工食堂费用会计核算
一、职工食堂的分类
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
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
职工食堂费用的涉税问题及会计核算问题,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要想准
确、合理的处理上述问题,就要先区分职工食堂的不同形式。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内部食堂)
1. 实务中,一般将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企业内部服务机构, 视为内部食堂。内部食堂的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
2. 内部食堂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
增值税,企业支付给内部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内部
食堂对外采购需要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在食堂账目核算中即应该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相关票据,还应该
看到相关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
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
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
(二)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
如果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该职工食堂就会因为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相应收入,
这种情形下,该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取得收入的同时应
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付给独立经营的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
发票。
(三)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按协议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他经营性食堂,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
记的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
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的增值税的餐饮业发票,由于该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增值税
普通发票。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
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
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
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税,而不再纳入
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种情形下,工资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
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
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
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小结】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凭据"之一"而不是"唯一" 。
2.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
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
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
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
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提示】
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外部凭证,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
条件:
1.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
人。
2.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
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
1. 只有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
不办理税务登记。
实务中,"XX 维修部"、 "XX 小商品批发市场 xx店"作为个体工商户,
不仅要办理税务登记,且不可以享受小额零星支出不开发票的政策。
2.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
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
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含本数)。三、职工
食堂费用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
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
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职工食堂费用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的一项内容。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
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1. 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
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
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
付额据实扣除。为食堂服务的员工工资以工资单作为支付单据,外聘劳务工报酬
以劳务发票为支付单据。
2. 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
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
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 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 5‰。
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餐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确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
料。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法区分职工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
扣除的风险。
3.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
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
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进行合理的核定。
四、职工食堂费用相关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公司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了满足员
工基本生活需要,如果不对外经营的话,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涉及销项税
额的计算。同时,职工食堂业务属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相应进项税额也不允
许抵扣。
五、职工食堂费用相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
题的通知》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
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直接向职工个人发放餐饮补贴,需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
金,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1.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计入个人工资、薪金,
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企业统一供餐,为员工提供充值卡充值,员工刷卡就餐: 计入工资、薪
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属于直接发生的食堂经费支出,没有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它就
是一种集体性福利,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内部食堂支出,或者公司没有职工食堂,让外面的餐馆每天中午统一
送餐,公司和餐厅月结,属于集体福利,计入福利费。
凭员工卡直接去食堂就餐(无充值,只能就餐,不能购物): 计入福利费。
六、职工食堂费用会计核算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来核算
职工食堂的相关费用支出。
(二)同时为了保证相关费用支出能够顺利税前扣除,企业也应该按照国税
函〔2009〕3号的要求做好核算工作。按照该文件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
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
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职工食堂费用补贴或支出包的内容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
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
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一般包括:
1. 食材
2. 食堂员工工资、福利
3. 设备折旧
4. 其他费用
(四)职工食堂费用的财务核算方法
1. 食堂应该单独设置账册核算食堂收支情况
支付给食堂经费时:
企业主账: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月末,企业主账:
依据食堂账册核算出实际的食堂费用的支出,开具食堂结算收据给财务部,
财务部依据结算收据: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食堂费用
2. 企业购入食堂用固定资产,属于公司福利用设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福利费—折旧
贷:累计折旧
3. 企业为食堂内部人员计提工资、社保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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