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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的财税处理
发布于 2024-12-27 07:24:02 作者: 笪如波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所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并了解债务公允价值做账,希望可以跟你目前的困境指引一些方向。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一、新准则为什么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一是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历史成本是经济资源取得时的原始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业务发生时的公允价值。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当公允价值被记录下来,就成为账面上资产或负债的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较好的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的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例如,就拿投资性房地产来说,账面1000万元,如果市价涨到1亿元会计上就应该反映1亿元,这样的信息才真正真实有用。如果仍然坚持在报表上显示1000万元,会计处理倒是简单了,但这种信息不仅不能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甚至还会产生误导。可见公允价值计量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二是经济环境的变化呼唤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出现是现代会计计量以价值取代传统计量强调成本的结果。当处于静态的经济环境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可以较准确地确定企业产出中的保值和增值部分。但是当处于变动的经济环境中,企业所代表和拥有的是一种生产能力或创造未来有利现金流量的能力,此时,资产计量属性就有必要由历史成本转向公允价值。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加大,大量无形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软资产的出现,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相关性缺陷越来越突出,而价值计量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则成为能够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因此,现代会计计量逐渐以价值取代传统会计所强调的成本。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是社会经济发展导致会计计量发展的必然结果。三是公允价值计量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逐渐将公允价值引入金融工具的计量实务。国际会计计量普遍采用公允价值,如果我们的会计准则仍然采用过去的账面价值的方法,不仅不利于我国会计业与国际接轨,也不利于我国会计业的发展。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公允经济,对公允原则的偏离,必然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新准则中部分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顺应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将有助于促进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企业对哪些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应当由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规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包括:1.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等。2. 金融负债:如债券、贷款等。3.投资性房地产:指企业为获得租金收益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4.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且预期持有期限超过一年。5.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掉期等。6.其他权益工具:如股票期权、股票认股权等。因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期末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已经体现了该资产的涨跌情况,所以这样的资产不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仅不能计提减值准备,并且也不得计提折旧。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金融资产为例,金融资产属于税法上的投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当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因此,当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但是该差异的影响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没有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当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会计上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而税务上不允许扣除,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金融资产价值恢复而减值转回时,需要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债务工具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时,通过损益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时,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不计入当期损益,不影响当期利息,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调整。
作为投资资产的金融资产处置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等于处置价款减去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税法上处置收益=处置价款-历史成本;会计核算上处置收益=处置价款-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处置时,会计上的投资收益等于转让价款减去其账面价值(即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债务工具投资前期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也要转入“投资收益”,权益工具投资转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由此实务中,很多的观点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未在账面计提折旧,因此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由:一是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可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由此认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人观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会计上对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但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然是不予确认,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正因为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在会计上并不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规定,只有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在不超过税务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和范围的,才可以按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扣除,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并未确认支出。其次,投资性房地产是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做特殊规定,并且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税务处理应按税法对资产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因会计核算的需要,将原来的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但仍属于企业所得中的固定资产,只不过是换了个“马甲”而已,凡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并准予扣除。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黄 时 光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精通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企业内控管理,国企合规性审计;擅长企业财税风险诊断,财税培训,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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