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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优惠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于 2024-12-23 14:12:03 作者: 辟雅柏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带你了解销售商品优惠做账,做好相应的准备,平台优惠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
购物平台促销期间,个人消费者从平台上商家购买价格100元的商品,平台给了50元优惠券,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款50元,平台跟商家结算价款是100元,此时商家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开具多少金额的发票?(平台与商家定期结算平台使用费)
讨论:
观点一:商家给顾客按照50元开具商品销售发票,申报增值税时按照50元开票收入,50元未开票收入申报。平台优惠券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中,企业所得税凭优惠券支出明细扣除
理由:做业务拆分,是个人花100向商家买东西,然后平台给个人补贴50元,商家取得100元商品销售收入,真要较真,应该是商家给个人开100,个人给平台开50,直观的显示是个人付款的时候下面-优惠券金额,使用优惠券才减,不用不减,使用权是在个人手中的
观点二:商家给顾客开具50元商品销售发票,给平台开具50元宣传服务费发票
理由:商家使用平台进行了折扣销售,给顾客开发票100元折扣50元,实际销售额50元。平台在商家的商品基础上进行了自己平台的宣传。所以平台给商家的50元实际是平台应用商家商品做的自我推广,应该开具50元宣传费发票。
个人分析:
业务关系:
商家:提供商品(价格100元),销售给客户,取得销售商品价款,支付平台使用费
平台:作为销售平台,代收代付商品销售价款,收取商家平台使用费
顾客:在平台购买东西
首先我们要明确商家并不控制平台上商品销售价格,平台与商家之间只以固定价格(100元)进行结算平台代收货款,即平台给客户发放优惠券,该优惠券何时发放,发放金额多少,商家无法控制,与商家不存在关联。商家只是销售商品,其收到的100元应全部作为商品销售收入。
此时平台为吸引顾客进入平台,发放优惠券(该优惠券等同于现金)给客户用以抵减价款,该行为相当于平台直接现金补贴客户,属于平台与顾客之间两方的关系,与商户并无直接关联。
因平台补贴客户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平台发放的优惠券作为企业营销成本,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平台方凭着补贴清单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平台将100元价款与商家结算的时候,此时属于商品结算价款,商家取得的100元应全部作为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在开具发票时应向消费者开具实际支付金额50元发票,另外50元可作为未开票收入。
如果按照观点二的理由,上述业务应视为平台向商家购买宣传服务,商家为平台提供宣传服务,但是在业务链条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无法直接联系,事实上无法为平台提供广告宣传服务。此时如果商家向平台开具50元宣传服务费属于虚开发票,并且会导致商家收入由原来的100元商品销售收入变为50元商品销售和50元服务收入,可能导致少交增值税。
但是在现实中,因为平台处于强势地位,很多平台会要求商家向平台开具服务发票,用以税前扣除,也希望大家能有统一的意见,使各方能够合规、合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拓展:我公司运营商场,计划免费向消费者发放优惠券,鼓励消费者向商家消费,我们再向商家支付差额(优惠金额)。像这种业务,我公司免费发放优惠券需要做收入纳税么?向商家支付差额,商家是根据具体业务来开具相关内容发票给我们么?
厦门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司的发放消费券行为本质是购买货物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因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商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分别向消费者和贵司开具发票。
上述案例中因商家分两次收取消费者和商场的所支付的商品价款,税务局认为其属于商场向商家购买商品并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上述分析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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