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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发放微信红包,用什么作入账凭证?
发布于 2024-12-06 17:06:04 作者: 祖元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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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无论发给员工,还是发给客户,通常情况下,这种春节发放的红包,并不与取得一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既然如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那么,仅仅“内部凭证”是否足够?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还有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注: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四……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注:“国税函〔2009〕3号”……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即,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则其“合理性”存在瑕疵,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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