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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纳已付现款的发票忘记当月做账,相当于自己垫付,怎么办呢?
发布于 2024-11-14 04:34:08 作者: 淳于谷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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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出纳已付现款的发票忘记当月做账,相当于自己垫付,怎么办呢?
- 2、如果出纳已付现款的发票忘记当月做账,相当于自己垫付,怎么办呢?
- 3、开出得增值税发票对方还没做账,需要怎样才能作废?用不用收回发票。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一:如果出纳已付现款的发票忘记当月做账,相当于自己垫付,怎么办呢?
答1、如题所指情形,一般出现于库存现金盘点,属于盘亏性质,那么,应及时作如下处理:督促发票所对应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填制现金报销单据,单据须按照现金报销流程经审批后交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
2、引申:通过该出错事项,建议及时完善现金报销制度、出纳岗位工作流程制度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强化库存现金盘点管理工作;
3、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二:如果出纳已付现款的发票忘记当月做账,相当于自己垫付,怎么办呢?
答1、如题所指情形,一般出现于库存现金盘点,属于盘亏性质,那么,应及时作如下处理:督促发票所对应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填制现金报销单据,单据须按照现金报销流程经审批后交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
2、引申:通过该出错事项,建议及时完善现金报销制度、出纳岗位工作流程制度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强化库存现金盘点管理工作;
3、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三:开出得增值税发票对方还没做账,需要怎样才能作废?用不用收回发票。
答1、当月,且符合作废条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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