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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发布于 2024-11-13 14:00:04 作者: 蒲蔓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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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营的房屋若遇到征收拆迁,经营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正是征收补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基础,而具体的计算和衡量方法就需要结合地方性的规定来确定。比较常见的:
一、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二、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百分比确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三、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当然实践中远不止三种方式,若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有疑问,可以直接查阅当地规定,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所述经营性房屋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对于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实际一直用于经营,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且提供了纳税凭证的,从房屋性质上讲仍然应当认定为住宅,但是应当考虑被征收人实际上已经将房屋合法用于了经营,解决了就业等问题,如果对其失去经营场所不予补偿,显然有悖于物权法赋予物权人充分发挥物的效能的绝对支配权,也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为此,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19日国办发(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住改非”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具有明确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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